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习惯社会经济发展局势的客观发展需要,加强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同意,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有关方针做调整。现将有关内容告诉如下: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级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二)撤销汽油、柴油税目,增列制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制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其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火油五个子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托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交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本告诉的规则申报交纳消费税。
撤销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归于护肤护发品纳税规模的高级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撤销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份额税率一致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践出售产品分量过分,假如实践出售产品是按体积标示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交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出售的,以套装产品的出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根据。
出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出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交纳消费税;用于连续出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交使用时交纳消费税。
(一)以外购或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质料出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质料出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方针,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法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交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火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一)本告诉施行今后,归于新增税目、撤销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产生销货退回的,按照法令施行细则的规则履行。详细操作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拟定。
(二)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归于本告诉规则纳税规模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则及时清缴。
(四)出口企业收买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核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品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五)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买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获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品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今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处理退税。详细履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品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规模注释〉的告诉》(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消费税征收规模注释〉的弥补告诉》(国税发[1994]026号)。
(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卡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纳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84号)第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第一条、第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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